企业的安全部门是安全事故的主管部门,不是事故的主管部门说法是对的.
发生事故,追究安全部门责任的说法是不对的,像一些生产事故(生产原料品质不稳定等,造成产量大幅下降,就是生产事故,而不是安全事故),企业在处理是,往往就会处理生产厂长等人,比如扣发奖金等
第一:安全部门是监督检查部门,不是生产管理部门,依照“管生产就要管安全的原则”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内部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遂事故应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进行追究。
第二:电工违章操作,应是查教育,是不是持证上岗,有没有企业主管部门进行了相应的培训,如果无证上岗和没有培训,应当追究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但生产部门的管理责任不可推卸。
企业的安全部门是安全事故的主管部门,不是事故的主管部门说法是对的.
发生事故,追究安全部门责任也是对的,只是要看是什么责任.安全生产法有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操作方法归生产部门,便是安全操作规程是要安全部门参与的.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是不可能改变的道理.
《安全生产法》中没有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写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材》(上册)第一页有这么一段话: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
所以我觉得你的提问整句话都有漏洞,企业的安全部门不仅仅是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主管部门,不是事故(电气、质量、设备等)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