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增要交所得税吗?

2024年11月15日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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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年度损益调整调增是要交所得税的。

所得税征收标准:

1、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2、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因此年度损益调整调增是要交所得税的。

扩展资料:

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 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产品税前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分摊后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分摊后的期间费用

产品销售收入= 国内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产品销售成本是指与产品销售收入相对应的销售成本。

分摊后的销售税金及附加 = 企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分摊比例(按照销售额进行分摊)

分摊后的期间费用= 企业期间费用合计×分摊比例(按照销售额进行分摊)

分摊比例(%)=该种产品销售额/企业生产全部产品销售额(包括该种产品)×10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所得税

网友(2):

要交所得税的。

(一)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扩展资料

国税函[2005]190号的规定:

“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所得税

网友(3):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增,是否要交所得税,主要看调整的时候是在所得税汇算以前还是以后,如果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之前调增的,要并入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合并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在年度所得税汇算之后调增的,并入调账当年的应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所得税.
求采纳

网友(4):

网友(5):

企业对以前年度发生的损益进行调整时,将涉及应纳所得税、利润分配以及会计报表相 关项目的调整。关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虽然在有关会计制度中作了规定, 但因具体处理程序不甚明确,加之会计实务中具体情况复杂,致使此项业务会计实务中差错 率极高。下面两个案例是笔者在审计实践中遇到的,也是会计实务中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 整时,极易发生错弊的典型,颇具代表性。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探讨企业发生以前年度损 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案例简介 案例一:2001年5月,税务部门在对某国有工业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2000 年度多提固定资产折旧100万元(为便于计算,数据已作简化处理,下同),因此责令企业 作纳税调整,补交所得税33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税率33%)。当时企业会计人员所作的会计 处理如下: ①借:所得税33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万元 ②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万元 贷:银行存款33万元 ③借:本年利润33万元 贷:所得税33万元 ④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3万元 贷:本年利润33万元 账务处理后出现的问题:①该企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后续调整如何进行才能 使固定资产账面的折旧率、折旧年限、折旧额相吻合,并与实际税负相一致?②现行税法已 将所得税定位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一项支出。将补交的所得税结转至利 润分配显然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③上年未分配利润的调增数不等于补交的所得税额,处理 结果有误。④未做补提盈余公积调整,会计处理“漏项”。 案例二:2000年3月,审计机关对某国有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 年度误将购入的一批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设备记入“管理费用”账户,于是在下达的 审计意见书中要求企业进行账务调整(未列明调账分录)。该公司会计人员据此所作的调账 分录如下: ①借:固定资产30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万元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0万元 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该公司虽然对损益作了调整,但却在没有进行相应纳税调整的情 况下,直接将损益调整的结果转入“未分配利润”,避开了纳税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