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之外的土地拆迁补偿费能做为契税的计税依据么?

2025年03月23日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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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土地拆迁补偿费不能做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管土地房屋是什么性质,都可以做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地税发【2010】32号《关于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份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部份,应按适应税率征税。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的,对补缴款部份,按适用税率征收税。

网友(2):

契税的计税依据包含取得房地产支付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利益,这一要求在条例、细则和许多财税文件中多次提到。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根据契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契税的计税价格理论上应当是这块土地正常水平下的市场价格,因为条例中有规定,对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要进行核定,反过来就是说不能低于市场价格。

因此,对你遇到的问题要分两种情况理解:
第一,假设剔除搬迁费之外,从剩余部分土地出让金的价格来看,并不低于市场价格,那么,理论上可以剔除搬迁的费用。
第二,假设剔除搬迁费之后,剩余部分价格低于市场价格,那么税务机关将进行核定,这个核定也会参考搬迁费的因素。
从常理上说,你购买一块土地,搬迁费作为附加条款,买房必然将其纳入到土地价格的因素中考虑,也就是说,包含搬迁费在内的价格才是这一转让的合理价格,否则就不会在这个价格上成交。除非是这一交易之外,又还牵连到其他的交易,这种情况过于复杂,如果合同上并无表述,一般征税时不考虑。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一般要把合同或招标拍卖文件中明确的搬迁费用等附加条款纳入契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