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三条规定:“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第五条规定:“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九条规定:“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有效期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颁发给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副县、处级(含)以上公务员、中国派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外交护照一般是颁发给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员使用的护照,如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和到外国进行国事活动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国会或政府代表团成员等, 都使用外交护照。
根据国际惯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般也发给外交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