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商标初审通过后有3个月的公告期,即2009-12-7到2010-2-6,在此期间,任何人均有异议权利。
之所以您2010-7-11号收到异议通知书,是因为商评委正式开始处理异议人提交的异议申请。
虽然名义上您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但实际上还得看二三年后的异议结果,如果异议不成立,那么你的商标专有权继续有效,可以使用十年。但如果异议成立,异议部分的商标专用权即宣告无效。
这个时间没有法律依据,属于商标局内部可控时间。 商标局确定异议成立,发异议受理通知书给提出异议的人,之后及时送达被异议人。
商标法22条第二款有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请查看你被异议的时间是否在初审公告期内,然后在判断异议申请是否生效。如果只是时间差的问题,那就根据具体时间差所导致的案件有效性进行操作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