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只有颁布《民法典》的时候才能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78、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部分废止)是为了补充现行民法通则中全面但不细致的部分,给民法通则施行方面提供可行办法。
主要内容:
一、公 民
(1)、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2)、关于监护问题
(3)、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问题
(4)、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问题
二、法 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来源网址:http://www.npc.gov.cn/huiyi/lfzt/swmsgxflsyf/2010-08/18/content_1588353.htm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