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3]2号),补偿标准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精神,现将《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0〕11号)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已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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