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不给工资还扣工资是不合法的。法律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都是带薪休假的。
1、可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依法享受带薪休假,即在法定节假日中,即使员工不上班,企业也应按其正常上班情形一样,正常支付其日工资。
2、可依法向申请劳动仲裁维权。亦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这次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来计算加班费基数,因此劳动者节假日的加班费与此前相比略有减少。
完全不合法,可以去劳动纠察大队去举报。在告诉你一些有关的法定节假日工资的计算方法的具体依据是:
A、《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加班工资的如何计算)
B、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C、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综上,你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应是约定的最低工资,而是你的全额工资(再结合以上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就可以了,不排除个外除此之外的情况,因为每个单位的计算方法不尽规范的。)
另外,有关你说的特殊行业的问题。其实劳动法律法规只有具体的规定。要看劳动合同上规定的是实行哪种工时制度(一般是标准工时制,如果像你说的特种行业,可能会有特殊一点的工作制度,不过这是要向劳动部门备案的)
以上以标准工时制为例:
每个月总工作时间超过20.83天就可以看做是加班了。
加班工资的计算:
平时——1.5倍工资
周末——2倍
法定节假日——3倍
有关你说的春节放假的问题,其实只有年三十、初一、初二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其他的只算做周末(通过调休得出)
具体算法,如果有实发工资,结合以上就可以得出了。
去投诉,《劳动合同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按正常日工资的300%给付工资。告了,就会强制其付工资给员工。若规定期间内还未付则还应另外给员工经济补偿。
当然不合法,你可以在网上查一下当地劳动局的电话地址,你找劳动纠纷部门,具体的要去劳动局登记一下,有专人管的。
可以到劳动仲裁去申请仲裁,也可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