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网络视听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播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目前只有国企控股或国企企业才能办理;
一般私营企业都是办理广播电视经营许可证或者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代替;
企业申请广播电视经营许可证要满足以下条件:
1.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公司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5.法人身份证扫描件及简历
6.三个以上广播电视相关专业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及简历
7.经营者为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
企业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要满足的条件有: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公司注册资金100万以上
3、公司属于内资企业
4、网站域名证书
5、八名计算机相关人员毕业证
6、公司名下3名员工社保
地方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直属单位直接向广电总局提交申请材料。(地方申请单位与所在地省、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在不同城市的,申请材料可通过当地的地市级广电主管部门,转报给省级广电主管部门。
省级广电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广电总局审批;
广电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