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通俗来说应届生也可以说是当时期最新的一届毕业生,三方协议并不影响到个人的应届生身份,因为它不是劳动关系中个人与用人单位正式的约束性文件,只有你签了三方后,离校了学校发了报到证,然后你在规定的时间内去那个单位报道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然后三方协议就正式失效了,这样一来就算是毕业当年,在各种考试报考时,也就不能报考定向招考应届生的职位了。所以你在秋季或春节校园招聘时已经签了三方协议的,还可以报考当年的公务员,然后通过了考试,只要在未去单位报道前,可以按照约定的协议内容友好地和原单位解除三方协议,重新签订。 而在离校时还未就业,还处于择业期内(一般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就业主管部门的同学,也可按应届生身份对待。有时候我们可以看到公布的某些公务员录取公告内,某些人员的原就业单位是:XX学校XX年毕业待业,这很有可能就是毕业未选择就业,保留应届生身份全力备考公务员。但是一些岗位有特别要求,限制了必须是当年的毕业应届生,这样择业期内的同学也不能报考了。
需要明确一点,就业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已签署就业协议但并未报到的,可和公司协商解约,明确到时候能够重新进行派遣即可。
另外有些先就业,后读书的考生,有过基层工作经历,那么在报考的时候既可以选择需要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也可以按照应届毕业生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