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能否撤销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具体行为是属于绝大多数情况下的附随行为还是属于单纯的赠与,对于单纯的赠与,除经过公证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确认的以外应允许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对于属附随行为的赠与则不能准许当事人撤销,典型的附随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1、 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给予对方的带有赔偿、补偿性质的赠与;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另一方因此而给付的补偿性质的赠与;3、离婚协议中的有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尽主要抚养义务,另一方所给予的具有抚养义务性质的赠与;4、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一方分的大部分财产,因此而个人财产给予对方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赠与;5、依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而给付的具有履行帮助义务性质的赠与;6、以赠与财产而换取对方同意协议离婚离婚而为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赠与。
离婚协议中有关赠与子女财产的内容是夫妻对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方式,即使财产权利没有转移,也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也不能任意撤销。法院只有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的离婚协议及协议中有关共同财产的处分,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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