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扩展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国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七条 【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是。常务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部分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版有如下原文: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