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文规定: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劳动法修订后的法定工作日为21.75天。
每月计薪日为21.75
每月工作天数为20.83
不是劳动法规定的是08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你可以自己去查
20.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