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的分太少,直接给你粘个例子过来就明白了!单位给你补交是最终的结果!仲裁机构不受理,你的损失也就白损失了!没办法!
案例: 因公司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简称“公积金”),公司员工小李心中不满,向公司要求之后得到的答复是:公司已经为其缴纳了社保,但公积金不是法律强制规定要缴纳的,因此公司可以不为其缴纳公积金。小李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但不被受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理由是住房公积金不是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那么,公积金到底是不是法律强制规定缴纳的呢?如果是的话,如果用人单位(公司)不缴纳,又会有什么风险和处罚呢?
就上海市来说,只有享受城镇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才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通常我们所说的具有上海市户口和居住证的人所要缴纳的社保全称应为“五险一金”,五险即是“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一金即为“住房公积金”。
但五险属于国家劳动法和劳动争议法规中明文规定要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的范畴,因此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但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上述劳动法规中所说的社会保险,由此引发的争议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因此公积金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弱,社会上对公积金的认识也不如社会保险深刻,很多公司甚至员工都觉得公积金是可缴可不缴的。
但是,公积金并非是可缴可不缴的,国务院1999年4月颁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应当要为劳动者缴纳公积金的,但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者又如何向单位追讨公积金呢?单位会不会因此受到处罚呢?
这就是问题所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公积金争议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因此很多公司觉得公积金可缴可不缴,但劳动者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的手段向单位追讨公积金。
具体的做法是,劳动者可以到单位所在辖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被投诉的单位发出限期缴存责令书,如果该单位逾期仍不缴存,管理中心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单位逾期缴存公积金的,就有可能遭受一定数额的处罚金。
由于住房公积金不像其他社会保险那样在劳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特别是不像其他社保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因此公积金的救济手段很有限,保护力度较弱。比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需要提供执行的具体金额,否则法院无法执行,而管理中心不具有像劳动部门那样的调阅企业用工情况、财务账册等资料的行政执法权,难以获得准确的工资数额;因此如果劳动者缺乏必要的证据材料(劳动合同及具体的工资数额凭据),那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成为一句空话。
综上所述,我们一般建议用人单位(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虽然住房公积金的法律保护力度较弱,但用人单位依然存在被投诉及被处罚的风险,而在具体遇到员工投诉时,公司最好听取律师的建议采取有效的方法尽量减少公司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