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探视权如何约定?

2024年11月29日 22:48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对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不涉及探视权,当事人单独就探视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视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双方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视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视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视。第六十七条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和其他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停探视的请求。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和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网友(2):

1.
《民法典》离婚探视权的规定
2.
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3.
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
4.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
5.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网友(3):

民法典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此外,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就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探视,也就是说,子女在成年后有了见父母或者不见父母的自主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