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公司法给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带来的职业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因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当前,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财产、资源、商业机会或利润的现象比较普遍。针对这种现象,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公司利益因关联交易遭受损害,具体决策和实施关联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要对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对外担保和投资业务中的赔偿责任。目前,有些公司开展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业务,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决策后直接实施,或者由公司大股东决策后直接指令公司管理人员实施。鉴于对外担保和投资对公司利益具有重大影响,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该等业务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新公司法实施后,董事长、总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直接决策实施的对外担保和投资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具体决策实施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因签署违法而宣告无效的合同或者开展违法业务产生的赔偿责任。因我国目前法律不够完善,而董事、监事、高管通常不是法律出身,公司签署的合同或开展的业务被宣告违法的事情时有发生。根据公司法,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此种情形下将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公司签署委托理财合同被宣告无效产生的损失,将由负责该项业务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4、面临不信任股东查账的风险。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查账过程中,如果公司被发现作假账,公司高管中的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5、面临被起诉追究责任的风险。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倘若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公司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又拒绝或者怠于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起诉讼,则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何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新公司法赋予股东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权利,使董事、监事和高管成为被诉对象的可能性较之以前大大增加。
6、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风险外,原公司法中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仍然保留。
二、与职工有关的规定
为了保护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新公司法还明确规定公司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监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的代表。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同上!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