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口供让回来等电话,后续处罚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如果属于双悔轿方自愿的情况,那么就不属于强奸。如果属于一方强迫,那就属于强奸。
法律分析
强奸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而依法判定的罪名。该罪侵犯的客盯前埋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凯蚂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十六、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应该是证据没有收集完毕,我国是法治社会,一切必须按照程序办事,一般是公安机关负责收集证据,一般需要物证、人证、动机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后需要报送检察机关,检察院审核证据通过后才会开出逮捕证正式逮捕,过程比较复杂,特别是强奸案可能还需要验证DNA、体液什么的,时间可能会长一些,你也可以经常去桐银码看看进展情况,正常情局哪况下不会出错误,你要相信国家机搏绝关的公平公正性,希望可以帮到你。
这主要是找敏衡蔽证据,你就耐心的等,不做亏心事拦郑,不怕鬼敲门,只要你没有做就能放心了,桥州该干什么干什么都没有事,他现在目前是找证据。
可能还没有足够的证据,如果你真的做过,建议你去自首,如果没有做过,自然会还你清白
这是情况没落实谁在做段时间调查,情况属实再通知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