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程序包括对于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处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
第二部分是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第三部分是对立案材料的处理,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对立案材料审查后,分别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是立案程序的最后结果。公安机关审查后,再决定是否立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