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也是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权利,也就是说离婚后谁抚养小孩,双方还是可以协商解决的,今天小编给大家讲的主要是在协商不成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总结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就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没有能力再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比如出车祸瘫痪了,自己都照顾不了自己,为了子女更好的生活这个时候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子女双方对子女是有优先抚养权的,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死亡了,子女是可以回到另一方那里的,不适用继承法来继承的。
第二种情况就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虐待孩子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为了孩子成长是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的。
第三种情况就是如果孩子有决定能力的情况下,比如已经董事了,可以决定跟着父母任意一方,这个前提是当然对方愿意接收,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根据孩子的意志来决定的。
当然,法定的变更抚养权情形,并不是只要已出现这种情况对方就可以把孩子领走,这个是需要走法律途径确认的,确认的程序就是通过法院判定,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另一方是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查确实有上面的情形出现,并且经过全方面考虑,觉得跟着另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可以判定孩子跟着另一方,变更抚养权,也就是说最终的决定权在法院,当然双方都同意的情形除外。
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孩子年龄在两周岁以内,双方都争取孩子抚养权,且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从而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
第二、十周岁以上,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发生争执的,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此,如果孩子已经十周岁或者更大一些,要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必须得到孩子的认同,让孩子更愿意跟母亲一起生活。当然让孩子作这样非此即彼的选择未免有些残酷的。
第三、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可优先考虑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在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有家庭暴力、有证据证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6、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7、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但是具体操作一定要科学合理,必须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