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和作用

2024-10-31 16: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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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首先,我们应该注意,一个国家为什么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最后的安全网,为了是保障每个公民的生存权利。

  其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下:一是社会化原则。现代社会保障要面向社会大众,要打破部门和行业界限,实行组织机构、服务人员和资金筹集的社会化。二是稳定化原则。社会保障不但要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还应当在调整产业结构、稳定和发展经济上发挥作用。三是法制化原则。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一整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使社会保障做到依法管理。0四是系统化原则。机构健全、功能配套、程度合理。社会保障管理的社会化和法制化,都有赖于系统化的实现。系统化包括两方面:一是社会保障部门与非保障部门的系统化;二是社会保障部门内部的系统化。
  再次,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1、保证社会安定,构筑和谐社会

  人民基本生活得不到保证,社会就不可能得到安定。为了保持社会的安定,每个国家都采取各种措施,其中社会保障这种措施被普遍采用。在我国,有时会出现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而导致经济失调,有些企业会在市场竞争中破产,劳动者也会因此而暂时失业,就会造成生活上的困难。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帮助劳动者摆脱或减轻经济上的困难,消除职工退休、失业等后顾之忧,安定民心,有利于安定社会秩序。社会保障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对消除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工农之间、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差别,缩小各类居民收入的差距,消灭贫困、缓解各类社会矛盾,协调各种社会关系,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所有这些对建立公平、正义为主要内容的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

  2、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发展

  人类的繁衍发展与劳动力再生产是人类发展的必然过程。社会保障与工资一样,都为劳动力的再生产提供必要条件。劳动力再生产是社会再生产的基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生产的发展,取决于劳动力维持和再生产。而社会保障的实行可使劳动者患病时得到及时治疗,较快恢复劳动能力;同时义务教育、职业培训等又提高了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因此,劳动者具有健康的体魄、旺盛的精力和较高的技术,就可以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生产的大力发展。

  3、破除陈旧观念,配合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伴随着社会进步产生的传统大家庭的分化,大大瓦解了我国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相应地增加了社会保障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如果实行健全的社会保障,使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力时能获得社会的物质帮助和照顾,还可减轻子女赡养老人的负担,又能破除千百年来人们养儿防老的观念,对控制人口的增长,实行计划生育有积极推动作用。

  4、协调各方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保障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多方面的物质生活保障和精神生活保障,彻底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必然会促使劳动者自觉地参与竞争,并更有效地为社会工作。同时,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互助共济为主要行为方式的制度,其实质就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社会保障在横向上是各种社会成员间的彼此互助、互济;在纵向上则是不同年龄劳动者之间的代际赡养、抚育,是代际互助、互济,这有利于社会成员间的团结,有利于代际的沟通和交流,有利于社会公德、道德观念的维护和延续,可以促进社会成员、社会各阶层为共同的利益而努力工作。这是先进道德观的体现,有利于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形成团结互助、同舟共济的良好社会风气。
  希望对你有帮助。

网友(2):

保障基本需要的原则是:

保障基本需要的原则是社会和国家要保证全体社会成员个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基本医疗需求,使每个社会成员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失业时,能够及时地从社会保障方面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和基本的医疗和药品,从而能够正常地生存下去。人的基本生活包括:营养、衣着、住所和获得个人自由与进步的机会,这是保障基本需求原则的基本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生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这里所说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需要原则,也正是适应这一要求。

要搞好基本生活保障,就必须认真研究和正确地确定基本生活保障线,这是基本生活保障的依据。基本生活保障线是指平均每人每月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收入水平或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低于这个水平,社会成员的正常生活就要受到影响。基本生活保障线也是衡量是否贫困的标准。在我国,目前将基本生活保障线确定为职工最低收入标准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失业人员救济标准线、农村扶贫标准线,分别确定不同的待遇标准。此外,还应确定最低养老金标准线等,以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

2、社会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社会保障是个人消费的分配,社会可供分配的消费品的数量 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以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标准要与国家、社会及公民个人所能提供的财力、物力相适应。西方福利国家在社会保障标准方面,待遇过高,包揽过多,给政府财政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养成了国民的依赖心理,改革举步维艰。目前,许多国家在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时,都力图避免这一弊端。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还没有达到全面
小康社会的生活水平。而且,全国还有几千万人没有摆脱贫困,解决问题。中国的基本国情一方面决定了建立社会保障的必要,另一方面又限制了社会保障项目不能过多,范围不能过宽,标准也不能过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具有刚性,易升不易降。但也不能过低,要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需要,保证对象的基本生活。中国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必须的项目一定不能少,重要的事情先办,范围和水平不能过高过宽。法定的基本保障只能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想要提高受保人的生活质量,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以自愿进行补充保障。

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保障是保证社会成员有安全感的稳定机制,也是保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调节机制。保证公平,即在社会保障制度下,每一个社会成员或劳动者,即使没有了收入来源或收入极低时,也应有获得基本生活资料的权利。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在高低收入之间有再分配的功能,让每个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生病、伤残或死亡时能满足其基本生活要求。社会保障不体现公平原则,就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保持经济运行的较高效率,社会保障也不能再像计划经济那样吃“大锅饭”。因此,社会保障在考虑公平时,还要尽量考虑效率,体现激励原则,如保费一般是按个人工资比例缴纳的,工资高者缴的多,享受标准也高。效率原则就是要让对社会做出贡献大的,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标准高一些,这会激励劳动者更好地工作,以提高经济效率。

在这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首先要考虑“公平”和“保障”的要求,如果离开了“给劳动者以物质保障”这一宗旨,仅以劳动贡献来决定保险待遇,那么只要按劳分配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再搞社会保障。但是,效率也决不可少,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是劳动者谋生的基本手段,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规律必然起作用。经营好的单位和经营差的单位相比,不仅在职职工的工资待遇要高一些,而且社会保险待遇也应好一些。从职工个人来看,劳动好的和劳动差的相比,不仅工资收入高些,而且保险待遇也高些。如果不体现这一区别,职工退休时不管原来劳动和工资如何,拿一样的退休金,无疑是打击先进,鼓励落后。可见,社会保险中要体现激励要求,效率原则,保险待遇一定要有差别。当然,这种差别要有一定的度,不能大到主次不分,甚至主次颠倒的地步。社会保障只能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如果失业救济金比就业时工资还高,人们宁肯失业也不工作。这种保障,不仅没有效率,也失去了公平。

4、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鲜明特点。公民享受权利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在履行一定的义务之后就应享受保障的权利。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所以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社会保障的经办主体虽然是国家,但其费用负担却是以个体劳动者付费为前提的。因此说,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特点。

首先,社会保障是人人平等享受的权利。现代社会保障区别于以往各种慈善救济事业的特征之一,就是它是公民应当享受的一种权利。人人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权利,意味着反对各种歧视,包括反对职业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健康歧视、政治歧视、宗教歧视等。

其次,权利主体应承担义务。与权利主体相伴随的是义务,公民、社会成员作为医务的主体要履行应属的义务,才能取得权利主体的资格。义务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最基本的,称之为劳动(或工作)义务;第二个层次是捐献(或缴费)义务。

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险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增强公民自我保障意识,强化投保意识,有助于每个公民从个人利益上关心自己的保障待遇,从而密切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起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风险的社会保障机制。

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是:
社会保障作用是社会保障功能的外在效果。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证社会安定,构筑和谐社会

人民基本生活得不到保证,社会就不可能得到安定。为了保持社会的安定,每个国家都采取各种措施,其中社会保障这种措施被普遍采用。在我国,有时会出现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而导致经济失调,有些企业会在市场竞争中破产,劳动者也会因此而暂时失业,就会造成生活上的困难。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帮助劳动者摆脱或减轻经济上的困难,消除职工退休、失业等后顾之忧,安定民心,有利于安定社会秩序。社会保障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对消除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工农之间、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差别,缩小各类居民收入的差距,消灭贫困、缓解各类社会矛盾,协调各种社会关系,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所有这些对建立公平、正义为主要内容的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

2、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发展

人类的繁衍发展与劳动力再生产是人类发展的必然过程。社会保障与工资一样,都为劳动力的再生产提供必要条件。劳动力再生产是社会再生产的基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生产的发展,取决于劳动力维持和再生产。而社会保障的实行可使劳动者患病时得到及时治疗,较快恢复劳动能力;同时义务教育、职业培训等又提高了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因此,劳动者具有健康的体魄、旺盛的精力和较高的技术,就可以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生产的大力发展。

3、破除陈旧观念,配合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伴随着社会进步产生的传统大家庭的分化,大大瓦解了我国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相应地增加了社会保障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如果实行健全的社会保障,使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力时能获得社会的物质帮助和照顾,还可减轻子女赡养老人的负担,又能破除千百年来人们养儿防老的观念,对控制人口的增长,实行计划生育有积极推动作用。

4、协调各方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保障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多方面的物质生活保障和精神生活保障,彻底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必然会促使劳动者自觉地参与竞争,并更有效地为社会工作。同时,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互助共济为主要行为方式的制度,其实质就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社会保障在横向上是各种社会成员间的彼此互助、互济;在纵向上则是不同年龄劳动者之间的代际赡养、抚育,是代际互助、互济,这有利于社会成员间的团结,有利于代际的沟通和交流,有利于社会公德、道德观念的维护和延续,可以促进社会成员、社会各阶层为共同的利益而努力工作。这是先进道德观的体现,有利于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形成团结互助、同舟共济的良好社会风气

灾后重建与社会保障

标签: 四川 地震 孤儿 三孤 孤残
随着时间的推移,四川地震灾区的灾后重建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地震灾害造成的诸多问题中,“三孤”问题——即孤老、孤残、孤儿的赡养问题是最紧迫,也与社会保障制度关系最为密切的社会问题。

在地震灾害中,一些老人失去了子女。于是,他们的晚年生活,在经济来源、服务照料和亲情慰藉等方面都有可能遭遇到自己难以克服的困难。因此,政府必须给予关注。首先要解决的当然是资金问题,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老人,有养老金可领,他们的晚景是较为乐观的;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老人,可以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他们的养老资金。地方政府应该考虑兴办一些老年福利机构,对孤老进行集体供养,解决他们在服务照料方面的后顾之忧。至于亲情慰藉,子女已逝,无可弥补,但是不要使老人远离一辈子居住在那里的社区(包括城市的和农村的),因为在那里有其平日里构筑的人际关系网络,如果组织得好,这可以成为家庭天伦之乐的替代。

地震灾害也造成了一些人的伤残,接受截肢手术的人将会大大增加;同时在地震灾区精神疾病的患者也会明显增多。这部分需要社会给予特别照顾的残疾人,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密切关注的对象。现在谈到残疾人问题,常常提起的对策就是“残疾人就业”。这本来是一种很先进的理念,但如果被极端化和固定化,其作用就会被大大消弱。应该承认,在中国,就业问题目前还是一个大问题,尤其在灾区,就业形势恐怕更不容乐观。不要使“残疾人就业”成为一种托辞。可以办一些“社会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组织劳动能力比较强的残疾人来“生产自救”,但这些“企业”和“组织”实际上并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是以社会目标为重点。最主要是给残疾人走向社会开辟一条通道,同时用拿工资的名义发福利津贴,要比单纯拿救济更有利于残疾人本身的身心健康。当然,对于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也是很好的出路,一般是做小生意。政府应该给予大力支持,而不是出于城市管理的目的,压抑和限制他们谋生。对于重残者,应该通过低保来帮助他们维持生活。一般来说,在政策上的考虑,对于这部分人,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单列”,否则很多人会拿不到低保。对于没有家人照顾的残疾人,政府也应该通过兴办福利机构的方式来实行集体供养。

对于孤儿,最好的出路应该是实行家庭领养。让他们进入一个新的完整的家庭,过上普通人的生活。这就需要突破原来的一些政策规定,譬如非要30岁以上且没有生育孩子的夫妇才能领养孩子。应该从孩子的需要出发,开放对领养孤儿家庭的政策限制,让更多条件更好、资质更高的家庭入围,以在更大的范围内挑选出更能适应孤儿需要的家庭来领养。更重要的是,政府不能就此不负责任,二十要组织一个专门的机构来提供长期的服务,譬如跟踪了解这些孤儿的成长和发展状况,调适孤儿进入一个新家庭后的家庭关系,等等。当然,也会有一些伤残较为严重的孩子不适合家庭照顾,因此还需要进行集中供养的相关福利机构。

对于对“三孤”进行集体供养的福利机构,并不是一定要由政府直接操办。可以通过向非营利组织(NPO)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进行。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规划,然后向社会公布并进行招标,各有资质的非营利机构来投标,中标者负责营建福利机构,并负责今后进行长期管理。经费问题,包括建设福利机构和管理福利机构的费用,一部分通过政府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一部分由非营利组织通过社会募捐自行筹措。现在在政策上要适当开放可接受捐款的非营利组织的范围,允许更多的公募或非公募基金进入“资质合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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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30873c0100d7rh.html

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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