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在以下方面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反洗钱的监管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管的金融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的要求,履行反洗钱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从金融监督部门获取反洗钱所必须的信息,金融监督部门应当给予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定期向金融监督部门通报反洗钱信息。
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