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写入宪法的是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根据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里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
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