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兑行的做法肯定是错误的.UCP600中明确规定保兑行与开征行具有同等的付款责任.只要保兑行收到单据,并且单证相符,那么不论开证行是否付款,保兑行都必须无条件付款.
你方可以试着再次与保兑行接洽,要求其付款.并且向其如不付款,将寻求法律帮助.如果保兑行坚持拒付,你们可以向法院上诉.因为香港的法院效率相对要比大陆高,并且保兑行是在香港,判决后比较容易执行.所以你方可以向香港法院上诉.(如果你方单证一致,那么肯定胜诉,一般法院还会判律师费由保兑行承担)
这种问题是虚拟的,现实中信用证所涉及的付款或者保兑银行绝对不会发出这种措辞的通知,因为此类的说法与UCP600的宗旨相违背。
开证行负有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
我方一方面要责成保兑行付款
另外一方面关注货物的情况,保持和申请人的联系,避免保兑行故意挑刺而拒付。
保兑行与开证的责任是一样的。不能推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