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一般的看法是,律师法修改后,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会见时,仍应获得批准.
按我的理解,原来的刑诉法及六机关规定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普通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被羁押当事人需批准.只是以前实践中,这种律师会见当事人要经过安排的惯例,是长久形成的潜规定.
新律师法33条的出台,只是明确了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限,不需要相关机关批准,凭"三证"即可,并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有利于保障律师及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及时了解案情.
楼主所说的新法优于旧法当然是对的,但也要看到特别规定也优于一般规定啊,
我认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会见方式,这属于特别规定,所以,依旧适用刑诉法和六机关规定中关于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会见当事人的规定.
这个在《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不在《律师法》上
侦查阶段都要批准。
而且会见时有公安在场。
呵呵,现实。
在刑诉中,辩护人(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