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对华反倾销实例。急急急!!!

2024年11月14日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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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倾销作为国际贸易中保护经济的常用手段,已经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在中国加入WTO后,反倾销成为中国与别国之间贸易争端的突出问题。文章从中国面临的反倾销案例入手,分析了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和背景,从法律、政策等多个角度,提出应对措施和办法。关键词反倾销;WTO;应诉;应对措施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益加深,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在入世后迅猛发展。作为发展中国家,有着自身的经济优势和良好的竞争力。但是,贸易摩擦却逐渐增多。其中,以反倾销案件最为突出。据2006年下半年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报告显示,中国仍为反倾销最大受害国,出口产品共遭受反倾销调查36起,与2005年同期33起相比有所增加。就单个项目来说,针对中国化工产品和纺织品的反倾销依旧十分突出,分别为7起和2起。面对如此繁多的反倾销和贸易摩擦,我国该如何应对?一、倾销的内涵和国际立法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或地区,从而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法律界定的倾销概念由3个要件构成:(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销售;(2)这种倾销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低价销售行为,才构成法律上的倾销,同时这也是反倾销调查的3个要件。反倾销是WTO答应的世界各国均可采用的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形式合法、易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轻易招致报复的特点。其调查程序通常包括提起调查申请、立案、调查、裁决、行政复审、司法审议等几个阶段。根据反倾销形式的发展变化,反倾销法日趋完善。所谓反倾销法是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由国家行政机关保证执行,为规范进口产品价格秩序,保护国内相关产业,要求进口产品相关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它是调整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对倾销进行调查、裁定和采取反倾销措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世界上第一部反倾销法是1903年加拿大通过的反倾销法,随后欧美等国家相继通过自己的反倾销法。为协调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限制其对国际贸易的消极作用,“关贸总协定”第6条对反倾销法作了统一的规定。1967年,“肯尼迪回合”又制定了《实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包括美国、日本、欧共体在内的西方国家都签了字。1979年,在“东京回合”中,通过1967年反倾销法的修订本,并于1980年生效,40多个国家签了字。许多国家据此重新制定或修改了本国的法律。二、中国当前的经济现状世界各国的反倾销法旨在维护本国经济利益,WTO主要是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的。在这样一个潜规则下,作为发展国家,我国反倾销案件相当多,对出口贸易造成严重阻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据统计,国外针对我国实施的反倾销呈现以下特点:(1)以欧美等发达地区为主,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华实施反倾销,案件数量呈不断上涨趋势;(2)国外对华反倾销在政策和具体操作上仍带有严重歧视,如非市场经济问题、替代国问题等;(3)国外反倾销越来越多针对我国出口的优势产品。近年又出现一些新特点,如:发达国家根据国内法的反倾销规定,反倾销税征收时期过长,金额不断上升,税率逐渐增高,价格比较缺少公平合理性;反倾销产品种类逐步扩大,转向高附加值产品;反倾销发起国家开始向发展中国家延伸,如印度、巴西等国。另外,反倾销也挫伤了国外企业对华投资的积极性,不少投资者抽回资金,转投其他国家,使我国一些新兴工业的发展受到阻碍,影响经济结构的合理构筑。可见,认真研究反倾销迫在眉睫,我们必须下大力气从法律、经济、政策等角度采取措施,以应对国外的反倾销。三、中国屡遭反倾销的原因中国屡遭反倾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内外、主客观因素,还有经济和法律方面的因素。(一)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一方面源自中国作为经济飞速发展的国家,其市场经济还处于重要转轨时期,各项指标均处在积累阶段;另一方面源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时,迫于谈判压力,勉强同意在针对其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在15年内被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结果导致中国的出口贸易处于不利的环境,在对待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出口时,遭到众多国家的“围追堵截”;也使外贸由大额顺差走向逆差,给开拓国际市场带来极为严重的阻碍。另外,在处理反倾销案过程中,很多国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所以在选择商品“替代国”时比较随意,以致出现用马来西亚的劳动力、印度的煤价、恒河的运费来计算中国产品正常价格的荒谬做法,导致判定倾销行为的不公正。中国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透明度差,对自己生产的产品市场定位不准,使其在应诉的时候失去主动性,处于被动地位。可以说“非市场经济地位”不再是单纯的市场经济标准问题,而是“现实政治”的工具。所以,中国要消除歧视的道路还很漫长。(二)反倾销成为保护贸易的主要“借口”经过GATT和WTO多边贸易谈判后,WTO各成员国的关税率已大幅降低,传统的非关税措施如配额、许可证等逐渐取消。因此,关税壁垒的作用日益下降,取而代之的是新的更有效的贸易壁垒,如反倾销、反补贴、技术壁垒等。其中反倾销作为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关注,成为21世纪国际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另外,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始终处于较大贸易顺差,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则相对处于经济“滞涨”时期,经济萎靡不振,增长缓慢。所以,为刺激本国经济增长,减小失业率,转移国内矛盾,各国也纷纷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来带动本国经济。反倾销自然作为首选措施。(三)中国企业现状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企业,赶上了各行业的飞速发展时期。它们多聚集在劳动密集,科技含量低,投入少,见效快的粗放型经济中,再加上我国劳动力价格又比较低廉,使产品形成价格优势,易打入国际市场。所以,国外普遍认为“中国的东西比较便宜”。另外,国内企业受自身资金、技术和法律等因素的限制,对反倾销应诉不是很积极,市场信息本身又不对称,对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致使国内企业胜诉几率降低。(四)中国法律现状我国反倾销法起步较晚。1997年3月25日,才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使我国反倾销工作有法可依。该条例的实施,对维护公平贸易和竞争秩序,依照WTO规则保护国内产业起到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该条例在立法技术和经验上的一些缺陷。因此,为顺应入世后反倾销工作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国务院于2001年10月31日和11月26日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其中《反倾销条例》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和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与世贸组织规则的全面接轨。除此以外,中国的预警机制和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对国外法律了解不多,相关法律人才比较匮乏,政府应对反倾销的应急处理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还不健全,缺乏专业信息反馈和处理机构,并且与国内企业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联系。四、中国应对反倾销的措施(一)从政府角度我国关于反倾销的法律还很不健全,立法缺陷比较明显,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偏弱,时效性差。所以,政府应加强反倾销立法工作,结合WTO规则尽快解决法律依据问题,使企业在应诉的时候有法可依。同时,我国政府应尽快建立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和专门的处理机构,能够迅速反应,在短时期内做出有效的应对措施,改变以往被动挨打的局面。也要加强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提高抗辩能力和技巧,并熟练把握国外的相关法律。(二)从企业角度首先,反倾销调查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假如企业不积极应诉或者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易错过最佳抗辩时机。根据原外经贸部的应诉规定和“谁应诉,谁受益”的政策,以及国外调查机关给予应诉企业的“分别裁决”,应诉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应诉取得竞争优势,继续出口,而没有应诉的企业将不再继续出口或受到限制。所以,企业一定要积极应诉,迅速反应,否则就会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限制出口,并有可能退出国际市场。其次,要聘请当地有经验且对我友好的律师进行申辩和负责处理案件。因为当地律师同有关当局有众多的人事关系和业务联系,更重要的是他们谙熟当地法律和复杂的诉讼程序与手续,而且一般来说,只有当地律师才有权经宣誓调阅与本案有关的档案和资料,尤其是保密性材料,这样使申辩能更有效进行,取得对我有利的结果。当然最好是华人,既熟悉所在国国情又熟悉中国国情,既懂中国法律又懂所在国法律。最后,企业一定要做好反倾销起诉前的调查预备工作。要明确反倾销的目标对象,认真及时填好有关国家反倾销当局寄发的询问调查。而且要发挥行会功能,联合国内同类企业共同应诉,这样会增加胜诉的几率。另外在选择“替代国”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同中国企业水平相近的发展中国家,避免被征收过高的反倾销税。在调查、听证、行政审查、抗辩等阶段,一定要积极配合,争取获得当地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支持。总之,我国在面对反倾销案件,一方面要积极应诉,争取更大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要把它看作是一个机遇,以此为契机,尽快提升我国产品的全球化程度,同时要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创新,争取在世界经济贸易浪潮中更上一个台阶。参考文献[1]反倾销协议。[2]宋和平。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论(修订本)[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3]高永富,张玉卿。国际反倾销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4]尤宏兵,刘卓林。中国应对倾销与反倾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5]王世春,王琴华,张汉林。名家论坛——反倾销应对之道[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