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移党章是如何规定的?

2024年11月16日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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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章》没有关于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移的规定。
  《党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中组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摘录如下:
  一、 规范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后略)
  二、进一步明确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原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不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三、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对党员的要求是: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有针对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
  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蔌县以上政从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后略)
  五、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领导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党委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对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