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第14条c款规定:“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受第19条—第25条规定的正本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代表在不迟于装运日之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以下简单举例:
提单日期是7月15日,信用证的有效期是8月15日,按《UCP500》规定,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是(八月5日 )
7月15日+21天=8月5日,(交单日期不得迟于提单签发后21天交单,)表示最迟得在8月5日向银行交单,不能超过8月5日交单。并且还得再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信用证的有效期是8月15日,8月5日前在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