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厂里当月自离,不但可以拿到上个月的工资,就是当月的也可以拿到。
劳动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机关投诉。
法律链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离,即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员工“自离”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其劳动强度大、待遇低,同时又因为工作技术含量低,“他们也不愁找不到工作,现在满大街都是招普工的广告。”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私企老板透露,目前东莞的大部分企业都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员工可以毫无顾忌地“自离”,“其实就算有劳动合同,对员工也没有什么约束力,因为员工的去向可以有很多选择。
当然先兆是有一些的,比如他会经常请假,但也有是拿了工资忽然消失的.工资低是部分原因,另外也有制度、文化、福利等原因,但造成自离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及保密赔偿上,各位在这两方面约定上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呢?
一些低工种,无需多大技术与招人轻易的特点,注定了这种工作的性质,就算提薪与良好的企业文化也没用。因为这种工作的特点注定了它让人有种劳累,得不到社会地位等相关心理感觉,因此一段时间后,人员就会自然流动了。假如在这种类型的工作中发生这种情况,除非你的企业是特大型出名的生产企业,否则,一般是无能为力的。
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未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用人单位应该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