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就在司法局上班,偶然看到你的提问,恰巧手头不忙,就敲下键盘帮你解解惑,权当普法了,不图财富值,希望对你有所裨益。你所说的“司法警察”称呼不规范,在法律上“司法警察”指的是法院和检察院的法警,司法行政系统即司法部(厅、局)的警察是监狱、戒毒人民警察,一般包括监狱、戒毒所的人民警察,以及它的上级主管机构监狱管理局和戒毒管理局机关的人民警察。但是除上述机构和人员范围外,还有几种人员在某些情形下也可以授予警衔、成为警察。下面我将按行政级别,分县级司法局、地级司法局、省司法厅、司法部来阐述你所关心的警察编制。
一、县级司法局。目前,全国的县级司法局因为不具有管理监狱的职能,所以是没有警察编制的。县级司法局现在履行着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对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和监外执行犯的监管改造,从性质上说,社区矫正工作同监狱矫正工作是一样的,都属于刑罚执行工作,被管理的对象都是罪犯,只是监管场所一个在高墙内、一个在高墙外。从法理上说,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理应同监狱警察一样赋予警察身份、享有警察权力和待遇。但是,目前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仅笼统规定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刑事执法工作,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在编公务员享有刑事执法权,但并未规定这些人员具有警察身份。有鉴于此,2013年司法部在起草的《社区矫正法》中已向国家立法机关建议在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配备部分警察。当然,这只是法律草案,国家立法机关最终会不会采纳只有等时间来答复我们了。社区矫正法虽纳入2013年立法规划,但根据目前的立法进程推测,可能最快于2014年底前、最慢于2015年底前问世。说了那么多,就是想表达一句话,如果你在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且具有公务员身份,有可能会被授予警衔、成为一名警察,但请注意,只是有这个可能,这个可能的概率有多大就不好说了。
二、地级司法局。上面扯了很多都是关于县级司法局的,谁让咱的层次低呢,咱就一级一级往上扯,下面出场的该是地级司法局了,即省辖市司法局。从全国范围看,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原因有少数的地级司法局管理着市属监狱或戒毒所(注:劳教制度于2013年12月28日被废止,劳教所纷纷转型为戒毒所,以下不再说明),比如东南沿海地区的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下辖东郊、南郊、西郊三个市属监狱和第一、第二两个市属戒毒所,不仅管理着监狱、又管理着戒 毒所,而且管理的摊子还很大;又如北方的山东省济宁市司法局,管理着济宁监狱;再比如西部的陕西省延安市司法局管理着一个市属戒毒所。还有其它这样的例子,不再一一列举。像上面所讲的地级司法局这种情形,有以下几类人员可以授予警衔、成为警察。一是局长,局长往往兼任市属监狱或戒毒所的第一政委,那么既然是第一政委了,当然是可以授衔的。二是分管副局长,在实践中因为分管局长负责指导管理监狱或戒毒所,所以也是可以授衔的。第三是局政治处的人,因为政工部门就是负责警衔评授的,因此,这种好事他们不会吭哧吭哧忙活完把自己忘了。还有就是局监狱劳教工作指导处的人。
三、省司法厅。目前,绝大多数省份的监狱、戒毒所都是由省司法厅下面的监狱管理局和戒毒管理局垂直管理的,上述地级司法局掌管市属监狱或戒毒所的情况尚属少数。省司法厅授衔的情形与地级司法局类似,省司法厅厅长一般兼任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授予警衔毋庸置疑;监狱管理局局长一般都是副厅长,再者监狱管理局局长本身就是监狱警察,因此分管副厅长不存在授警衔的讨论;下列人员授警衔的情形就与地级司法局一致了,包括省厅政治部的和监狱劳教指导处的。
四、司法部。有的朋友可能会问,既然地级司法局的局长、省级司法厅的厅长分别兼任市属监狱第一政委和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那么司法部部长是否也兼任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从而授予警衔呢?答案是否定的。司法部的监狱管理局属于部的内设机构,行政级别为正厅级(同各省司法厅平级),一个堂堂正部级怎会屈身兼任正厅级,况且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也不设第一政委职务,因此授衔也就无从谈起。那么司法部分管监狱工作的副部长呢?从司法部官网上公开显示的资料看,是司法部长亲自主抓监狱工作,没有分管副部长,因此其余副部长不会被授予警衔。司法部的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是正儿八经的全员皆警机构,不再赘述。
以为很快就敲好了,没想到打了一下午,你可要好好读一下啊,别让俺白费力气。呵呵,顺祝工作愉快。我也该回家吃晚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