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很多当事人会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但是也有的当事人会选择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而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而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般诉讼时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把十八条之规定,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即如果双方发生争议的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定要在三年之内提起诉讼。因此,建议大家一定要把握诉讼时间的这个期间这个节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期限。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民法总则》实施后,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情形,要注意保存证据。
案例展示:
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三年规定的案件。
2013年11月,A公司向B公司采购墙纸,双方为此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货到付款。2013年12 月至?2014 年?2 月期间,B公司分批向A公司供应了15万余元的货物。A公司仅于2013年12月支付15000元,余款未付,B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剩余货款13万余元。A公司辩称B公司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2016年5月,A公司项目经理邱某书面确认A公司就案涉项目收到B公司15万余元的货物,已付15000元,尚欠13万余元。B公司称,供货结束后,其每年都向邱某催讨货款,邱某均口头应允,但A公司迟迟未付货款,故要求邱某出具了书面对账材料。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诉讼时效,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诉讼时效应自最后一次供货之次日即2014年2月25日起算,邱某于2016年5月出具对账单确认欠款,与B公司陈述的催款事实相印证,邱某系A公司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其代表A公司确认欠款系属职务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重新计算。B公司于2017年7月提起本案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支持了B公司主张的13万余元的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