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按再次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中不构成伤残等级,对此鉴定结论不服,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再次鉴定,鉴定结果构成了伤残等级。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应当按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的伤残级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