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主犯,贪污50万元属贪污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主犯是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
如果是从犯,视情节轻重,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从犯会从轻
减轻处罚。
具体审判时,还会从犯罪情节、后果;是否退赃、是否认罪悔罪等多方面考虑。
相关法律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现行的刑法是按照贪污、受贿、受贿的数额来定罪量刑,分为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5千元以下四个档次来进行量刑。这次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对贪污、受贿、受贿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的规定了三档刑罚,并且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法、最高检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来予以确定。
现行的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受贿、受贿犯罪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作出的,对于惩治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受贿犯罪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实行以来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这类犯罪情况复杂,情节差别很大,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受贿扶贫救济款项,有的贪污、受贿、受贿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等,这些情况就对一般的贪污、受贿、受贿情节要严重,如果单纯考虑数额很难全面的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仅仅由贪污、受贿、受贿数额决定了不同的量刑档次,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因此,针对上述问题,这次修正案草案有以下几点进步:1、贪污、受贿、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更加科学合理。修正案草案改变了仅仅以数额为区分量刑档次的规定,改为数额结合情节的区分方式。考虑到了实践中的复杂情况,能够使罪责刑相一致。同时,数额加情节也是许多罪名如盗窃罪等入罪量刑的规定方式,这样规定符合立法规定的发展趋势。2、贪污、受贿、受贿罪的规定更加简洁明了。现行的规定有四个量刑档次,四个量刑档次内又有不同情形,规定复杂,而且存在重叠。修正案草案由原来的四个量刑档次减少为三个量刑档次,相互衔接,适用简单。3、在刑法中不再规定具体数额,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法、最高检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来予以确定,也符合立法规定的发展趋势。这使得以后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形势的改变,不需要修正刑就可以改变贪污、受贿、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保持了刑法规定的稳定性。
但是,这样修正后,不同量刑档次的刑期范围就显得重要。笔者认为,对贪污、受贿、受贿犯罪的主刑应当不低于有期徒刑,同时并处财产刑。即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最高法、最高检应当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进行界定。同时,明确判处死刑的情形,以方便司法实践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