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具体的行政组织包括哪些?

2024-11-07 1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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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中央行政机关及中央领导的权限

行政机关,即狭义的“政府机关”。
中国是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国家,行政机关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共同组成。中央行政机关及国务院,也称中央人民政府,是管理国务和政务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方各省级行政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国当前的地方行政建制,除少数落后地区实行省、县、乡三级行政体制外,大部分地区已经建立起省、市、县、乡四级行政体制。
地方行政机关的两种属性从法律地位看,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具有两重属性。
香港和澳门回归中国后,依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特别行政区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不同于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一)国务院的法律地位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明确界定了国务院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即在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上,国务院处于从属和被监督的地位;在与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上,国务院处于国家行政系统的最高地位。

1、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中国政治体制的基本构架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国务院担负着繁重的行政领导、组织和管理任务,其实际政治地位要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得多。国务院总理的职位也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职位更为重要。国务院总理是一个拥有重大实权的职务,它担负着繁重的行政决策工作。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则是一个具有荣誉性的职务。在中国当前的政治实践中,不仅国务院总理由中国共产党内重要人物担任,国务院副总理和各部、委负责人一般也都由中国共产党高层人士担任。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则有一部分是由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担任的。

2、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总之,国务院负责统一领导全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委、局、行、署、办等组成机关。它保证了国家行政权力的统一和政令的畅通。

(二)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2003年的行政改革。本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主要涉及七个方面: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继续推进流通体制管理改革,组建商务部;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改革后的国务院机构设置如下:
(1)国务院组成机构
其行政首长的产生,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机构共有28个。

(2)国务院办公厅
如协助总理密切与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联系,为国务院领导提供信息、反映情况、传达政令、办理文电和会议事务,承办不属于部委业务范围交办事项,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等。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与各部、委、行、署同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参加国务院常务会议。

(3)国务院直属机构
与国务院组成机构相比,直属机构的工作量较小或比较单一,其行政级别一般为副部级,称为“总局”的直属机构则为正部级。

(4)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设有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分别与中共中央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5)国务院特设机构
地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由改革后设立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拟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进行指导和监督。

(6)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设有国家粮食局、国家测绘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出入境管理局等几十个国家局。

(7)国务院管理的其他机构
除上述列入国务院行政序列的机构外,国务院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有一些法律上未作明确规定的机构。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在制度上经历了从合议制向总理负责制的转变历程。建国之初,国务院的前身政务院实行合议制。总理负责召集政务院会议,重要决策须经全体政务委员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负责制。政务院发布的决议和命令,并不全由总理签署,有些还需要有相关部委的首长签署。
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四)国务院的职权配置
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的职权有18项,归结起来有以下六个方面:

立法权。

提案权。

领导权。

监督权:即监督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对国家宪法、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上述方面内容的不适当的命令、决定、规章予以改变或撤销。

人事权:即国务院有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行政人员。

其他权力。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地方行政机关及各级领导的权限
(一)行政建制沿革

中国当前的地方行政建制是对历史的继承和发展。秦统一中国后,把全国划分为36郡,推行郡县制,奠定了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行政建制。此后,中国的地方行政建制虽历经变动,但其中央集权的特性基本不变。1949年成立以后,行政区划和行政建制经历了多次调整,概括地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1949年至1954年,地方政府机关实行大区、省、县、乡四级体制。第二阶段自1954年至1966年,地方政府机关实行省、县、乡(人民公社)三级体制。 第三阶段自1966至1976年,行政区划和各级地方政府遭受严重破坏。“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各地纷纷建立了“一元化”的革命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召开。第四阶段自“文虎大革命”结束至今,地方政府机关实行省、县、乡三级制和省、市、县、乡四级制同时并存。

(二)省级人民政府

1、省制的沿革与现状

2、省级政府的地位、组成与任期
中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们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同时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各级地方政府服从国务院。这就是说,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双重从属性质:它们既对选举产生它们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又必须服从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

省级政府的组成与任期

3、省级政府的机构与职权
省级政府的机构设置与国务院具有一定的类似之处。根据统一领导和垂直管理的原则,省级政府参照国务院职能部门的设立情况,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设置与国务院基本相应的行政机构。省级政府所设行政机构的名称不一,比较常见的是“厅”、“局”、“委”等。这些机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不列入省级政府的行政序列,但省级政府应当协助它们开展工作,在某些事项上拥有监督及综合协调权。
省级政府的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大体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

4、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专员公署
但在实践中,地区行政专员公署事实上行使一级政府机关职能,地区行政专员公署事实上行使一级政府机关的职能,地区行政专员公署对本辖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建设工作负全面责任,而决不仅仅只是“监督检查”。

(三)市级人民政府

1、市制的沿革与现状
截至1997年底,全国的建制市增加到668个,其中:直辖市(省级)4个,副省级和地级市222个,县级市442个。在城市规模上,按辖区内非农业人口数量,人口100万以上为特大城市,50-100万为大城市,20-50万为中等城市,20万以下为小城市。

2、市级政府的组成、机构和职权
市级政府的组成。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市级政府全体会议成员组成,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县级市政府的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
地级以上政府的机构设置一般多于同级其他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一般而言,地级以上政府所设机构称为“委”、“厅”、“局”,县级市政府所设机构称为“局”、“委”、“科”。
市级政府的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与省级政府的职权基本相同,大体可以归纳为6个方面:就是行政执行权、行政领导与管理权、行政指令权、行政监督权、人事行政和行政保护权。

3、市级政府的分类
中国当前城市在行政级别上分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和县级四个层次。

(1)直辖市政府。中国现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4个直辖市。直辖市政府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领导体制、职权配置与省、自治区相同。由于城市管理的特殊性,直辖市政府的机构设置一般多于省、自治区政府。直辖市政府以下设区、县政府。

(2)副省级市政府。
(3)地级市政府。
(4)“市管县”体制。
市管县体制是中国地方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相对于地区行署来说,“市管县”体制的优越性。“市管县”体制将作为省级政府派出机关的地区行署转变为省县之间的一级政权,使省县之间的一级行政层次由虚变实,优化了中国地方行政管理幅度和管理层级,为逐步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奠定了基础。

(四)县级人民政府

1、县级人民政府的地位、组成与领导体制
县级政府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旗、自治旗政府。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等组成。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级政府每届任期5年。县级政府分别由县长、市长、区长主持本级政府的工作。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经有关会议讨论,最后由行政首长决定。
2、县级政府的机构与职权
县级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一般称之为“委”、“办”或“局”。其设立、增加或者合并,由本级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并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政府的职权共有10项,与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基本一样。需要说明的是,县级政府没有行政立法权,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3、县级政府的派出机关
县级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关。县级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街道办事处,在一些偏远地区还设有区公所。
(1)街道办事处
地方组织法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不是一级地方政府机关,因此也就不存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街道办事处的主任、副主任由市辖区或者县级市政府委派。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能
(2)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政府在必要时,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它的派出机关。区公所设区长一人,副区长、秘书和助理员若干人,由县政府委派。最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区公所向县政府负责报告工作。
4、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的居民委员会

(五)乡级人民政府

1、乡镇建制的沿革与现状
乡,1982年宪法规定,乡、民族乡政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

镇的建制,新中国成立后,镇的建制经历了多次调整。1984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规定了新的建镇标准,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建制镇的发展。
2、乡级政府的组成、机构与职权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政府设乡长一人、副乡长若干人。镇长1人,副镇长若干人。其中民族乡政府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公民担任。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每届任期3年。

乡级政府机构,它们既是县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接受县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同时接受乡镇政府的领导或指导。

乡级政府的职权

3、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与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皆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体制,使广大农民第一次获得了自由选举“社区领袖”的民主权利,增强了乡村社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实现了乡村自治及其民主化的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