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一些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双方均在异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的话直接去民政局就可以了,还不 清 楚去律 伴上 找律 师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