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能和同案犯见面。
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的,原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和同样被判处缓刑的同案犯见面的,已经不会对案件的处理产生的影响,但是应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应当及时向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所报告。
《刑法》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如果两个判的都是缓刑,见面当然不会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