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在众多的工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而又不能通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得以补救的情况下而产生的,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中间责任形式。过错推定较之一般的过错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为它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行为人,从而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过错推定规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过错推定加重了行为人的证明责任,因此,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列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规则: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2在高度危险责任中,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3在饲养动物损害中,动物园所承担的侵权责任.4在物件损害众人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