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1965年以来,新加坡已经签署了三种避免双重征税协定:(a)全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些协定一般包括了所有类型的收入。(b)有限条约。这些协定仅包括来自海运和/或空运的收入。(c)签署但未批准的条约。这些协定是全面协定或者有限条约,已签署但尚未获得批准,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已经签署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孟加拉,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中国,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科威特,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毛里求斯,墨西哥,蒙古,缅甸,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南非,斯里兰卡,瑞典,瑞士,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越南。 已经签署有限条约的国家和地区巴林,智利,中国香港,阿曼,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美国 已经签署条约但未批准条约的国家德国,以色列,新西兰,阿曼,俄罗斯,斯洛伐克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