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公有资本(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与非公有制资本(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共同参股组建而成的新型企业形式。它和公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私人所有制经济不同,不是一种独立的经济成分,而是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混合。就一个行业的企业而言,它是企业财产组织形式,是企业制度的股份制经济。 它非国企,也不是私有企业,那么它的运营机制不能按国企的那一套,当然也和完全的私有企业有某些差别。
我们现在提混合所有制企业多是从搞好国有企业角度出发的。由于单一国有资本构成的国有企业,产权主体虚置,经营责任不落实,不少企业运营机制呆滞,缺乏活力和效率。而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本通过控股、参股等形式,与其它性质的资本融合,引进多元化投资主体,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推动其在产权多元化基础上,逐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化的运作机制;有利于国有产权的流动、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有利于凝聚更多的资本,有效放大公有资本对其他资本的辐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体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有资本的安排问题,很多学者仅仅强调,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命脉领域重要行业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必须坚持控股,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非命脉领域的有些行业可以参股。控股与参股不同,参股只为取得收益最大化,而控股不只是实现收益,还要控制国民经济命脉, 发挥国有经济的应有作用。如果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命脉领域的重要行业失去控股,也就失去其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难以对国民经济发展发挥应有的主导作用。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样本形式,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合于中小企业。
何谓混合所有制经济
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在同一经济组织中,不同的产权主体多元投资、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融合而形成的新的产权配置结构和经济形式。它是针对传统所有制结构的弊端和转轨中存在的问题,适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提出来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首先,混合所有制是“混合经济”的产权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既不是单一的政府干预型经济,也不是单一的市场调控型经济,而是一种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的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新技术革命的新形势,完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体制。这种新型经济体制的产权基础是什么?笔者认为,既不是单一公有制,也不是单一私有制,而是将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这种“统一性”,不是外在的统一,而是内在的统一。
其次,混合所有制是协调社会多种利益关系,并使之“和谐统一”的产权组织形式。随着改革的深化,中国社会和企业内部的利益关系已经“多元化”,这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在利益多元化的情况下,如何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此处指资本主体)利益关系的问题成为社会发展的新课题。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内涵时,特别强调“社会更加和谐”。如何协调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平衡社会实际存在的利益矛盾,从而使社会更加和谐,是中国未来20年改革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
十六大后,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的一些重大举措,实际上是为促进“社会更加和谐”发展而进行的新探索。现在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要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吸纳不同的利益主体———不是产权模糊的吸纳,而是产权清晰的吸纳,不是彼此隔绝的共存,而是彼此渗透的共生,从而融合成一个新的“利益共同体”。这种以产权为纽带的新型的利益共同体,对于促进“社会更加和谐”,提高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度”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混合所有制是推动国企改革的有效财产组织形式,其中,孕育着新的公有制组织形态。当前国企改革,特别是大型国企改革效果不理想。虽然几年前党中央国务院就指出“攻坚战”的改革任务,但客观现实是“久攻不下”。究其原因,难以找到合适的所有制形式是重要原因之一。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有利于打破“一股独占”或“一股独大”的僵持格局,真正建立产权主体多元化、治理结构法人化的制度。从发展的眼光来审视,随着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从中会产生公有制的新的组织形式。这个问题有待于跟踪观察和研究。
如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点研究,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三方面展开:首先,用统一性而不是用对立性的观点和政策把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统合”起来。
十六大报告提出:“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部分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要把它们“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请注意,这里的“统一”,就已经蕴含了“混合”的思想和做法。具体来说:
一、要使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发挥各自的所有制优势,相互依存和补充;二、要使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相互竞争和推动,在竞争中使两者互动、双赢(在浙江、广东等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快,也推动了公有制经济发展)。三、要使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相互渗透和交融。当前,中国开始出现的民资、外资参与国企改革,以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技术股权、期权制试点等,都是渗透和融合的新形式,这些实践将会以新的态势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其次,在国有经济层面,继续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
现在国有经济的比重依然偏高,根据笔者研究,不仅国有工业企业资产占工业部门总资产的比重(65%)明显过高,而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产值占整个工业总产值的比重(47%)也属偏高,即使是国有经济在整个GDP中所占的比重(33%),与理想目标相比也存在一定距离。
目前,在工业领域,浙江、广东、江苏等省的国有和非国有比重的格局为:20:80(浙江),25:75(广东),29:71(江苏);而东北、西北及西南某些省(区),国有和非国有工业的比重仍为80:20甚至89:11。应当加快这些地区的国有资产的置换。从行业来说,要特别强调按照十六大精神,“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实施这些行业的资产重新组合,这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的突破点,要给予特别重视。
最后,在微观层面,打破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权格局,积极推进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的产权结构。
近几年,国企“脱困”有所进展,但这种“脱困”大部分是靠政策调整和利益再分配来实现的,这仍属于“政策调整型”改革,而不是“制度创新型”改革。要切实从着重“依赖政策”的改革模式和惯性中解脱出来,在企业的“产权制度创新”中寻求突破。
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其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应当积极、扎实地推行股份制改造,形成产权主体多元化。虽然重要的企业可以由国家控股,但对“控股”要有全面的把握,未必是“绝对控股”(75%以上)或“优势控股”(51%以上),可以采取“有效控股”(50%以下),甚至采用“金股”(一股)制。至于大量的国有中小企业则应进行“资产置换”。
鉴于目前国有资本在企业中比重过大,应通过向民资、外资、企业内经营者和职工转化或吸收股本的办法,实现产权置换和优化重组。在“置换”和“重组”中,多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将会蓬勃发展。这是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新生长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着力点。
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如下法律特征:(一)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严格限制的。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三)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但同时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一般相互认识,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四)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资本,不能发行股票。(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较为简单和灵活。如组织机构、审批程序都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
2.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 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国有独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