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建制市是行政区划概念,与严格意义上的城市并不完全一致。在2003年底我国的660座建制市中,既有市辖区总人口 (按国家统计局最新分组(非国家标准)定义,市辖区总人口为户籍人口加一个月以上暂住人口,县级市人口指城关镇人口。)1000 万以上的巨型城市,500~1000万人口的超大型城市、200~500万人口的特大城市和100~200万人口的大城市,也有50~100万人口的中等城市和50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更有数万人甚至不足万人的微型城市,其实这些微型城市只能称之为小城镇。对差别如此之大的660座建制市简单进行总体评价,可比性较小。 按国家统计局原规定,中小城市是指市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下的建制市,中小城市的主体是县级建制市。而县级建制市多从县级建制而来。一些有条件的县不久将来也有可能撤县建市,成为新的小城市。考虑到统计资料的可得性和可比性,本评价对象界定为县级市、县以及市辖县级区,简称为中小城市。
中小城市是我国城市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在我国建制市中,中小城市占建制市总数的8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城市发展迅猛,数量增长速度快于大城市。按原分组标准计算,全国大城市1980年为45个, 2000年达93个,增长了1.07倍;中等城市由70个增加到218个,增长了2.11倍;小城市 ( 不含镇 ) 由108个增加到352个,增长了2.26倍。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进,一批有条件的中等城市将成长为大城市,一批有条件的小城市将成为中等城市或大城市,同样,更多有条件的城镇将成为中小城市。现在一批中小城市创造的GDP 已达数百亿、创造的财政税收已达数十亿元。中小城市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的作用将日益突出。
建制市的三种情况
1、中央直辖市
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市长是省部级干部)
2、省辖市
1)、副省级城市(10多个,比如长春,市长是副省级干部) 2)、较大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也不多,如包头,市长是厅局级干部。特殊的是市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法规,地方法规效力同于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 3)、经济特区(五个,如深圳,市长是厅局级干部。特区人大可制定适应特区的法规,不受广东省人大约束,全国人大授权高于省人大。) 4)、地级市(市长是厅局级干部,一般都是设区的市,但有两个例外,东莞和三亚,二者不设区、县,直辖乡镇街道办事处) 5)、县级市(市长是县处级干部,一般都由地级市代管,如湖南津市,常德市代管) PS:以上五类有重叠
3、县辖市
解放前解放区设置县辖市
建制县是个称法,县是个行政名词,在我国按地域、人口等划分为地方管理板块,并定有级别,行政上一级管一级,现形成的行政管理体系为中央、省、市(地)县(也有县级市)、乡镇之级,这就是一个建制。那么,建制县即县级建制。
建制县是指行政上具有独立性、由一级政权直接管辖的县。建制县在国家编制内,由一级政权管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现在形成的行政管理体系为中央、省、市(地)县(也有县级市)、乡镇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