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三条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为: 1、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的,为±0.2赫兹; 2、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的,为±0.5赫兹。 3、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0赫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