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业主大会规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要罢免业委会委员或主任,需要递交申请,必须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由业主委员会进行核查,看人数是否足够。如果符合条件,则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如果不符合条件,就出书面决定不召开。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就可以罢免业主委员会员或者主任。最终是否罢免还要看业主大会会议作出的决定。
按照规定业主委员会审查通过,并且认为提议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事由,并且该提议的业主人数达到总投票权的20%以上,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按照通知时间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对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主任的事由做出决定。无论决议通没通过,都要进行公告。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谨慎,必须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更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进行,否则无效。此外,还需要业主注意的是,只有业主委员会才有权召开业主大会和临时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业主大会规程》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要罢免业委会委员或主任,必须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提议或者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的话,个别业主要求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的提议将不被采纳,这是为了防止少数业主干扰小区管理,维护小区安定团结的局面考虑的。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就可以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最终是否能够罢免,必须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根据规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要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经与会业主的投票权半数以上通过才有效,并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只有通过这一系列的程序,罢免业主委员会或主任的程序才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