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和社保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买了社会保险也有必要购买商业保险。更多详细的解说请看《社保好还是商业保险好?社保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社保大家都知道是我们最基础的保障,里面的五险保障的内容囊括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以五险中的医疗险为例,哪怕你现在已经生病了,第二年也可以继续投保,可以报销相关的医疗费用,缴纳够十五年之后还可以享受到终身的医保保障。但这并不是说有社保就够了,它的保障还是不太够的,需要用商保来补充,具体可以往下看。
就拿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来说,社保就远远不能替代商业医保。
1、保险责任内容的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不如商业医疗保险丰富。对于服务项目类费用,如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费用,如安装义眼、义肢;还有一些治疗项目类,如除肾脏、血管、骨、骨髓移植等之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医疗费用,社会医保都不保,但是都属于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
如下图所示社保能报销的药品种类也非常有限。例如,现在药物学家已经研发出很多相对来说副作用比较小,且疗效比较高的癌症特效药,只不过这些药的价格都比较高。如治疗肺癌的可瑞达,月均花费需五万元以上。然而,这类进口特效药却通常不属于社保范围内,对于没有配置商业医保作为补充的癌症患者,此时只能选择服用传统抗癌药了。
2、报销的额度不同
社保的福利性,也使得它的报销比例不可能像商业医保那么高。对于异地治疗,就算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又得再次打折,而商业医保的报销比例通常不会因异地治疗而有所改变。所以,想要得到更高的保障,单靠社会保险是不足够的。如图,有一半以上的医疗费用支出,社保的报销比例不足50%。
如果想知道更多关于社保和商保的内容,可以再看看这篇文章《社保与商保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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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们对于保险这个词语已经非常熟悉。过去常说的所谓“劳保”已经逐渐被时下的“社会保险”所代替。与此同时,“商业保险”这一名词也很快在民众中传开。但是,相当多的人不知道什么是“社会保险”?什么是“商业保险”?它们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主要是指人身保险。他们之间的关系与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系: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都是人身保险,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保险,二者具有不少联系。
1、不管是社会保险,也不管是商业人身保险,都是被保险人遇到风险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因而都是为保险群体服务的,都力图保障被保险人免受风险连累。
2、社会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都是要求投保人事先缴纳保险费,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众所周知: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以收定支”,而社会保险实行“以支定收”的“支付确定”型养老保险,也要求被保险人获益前先缴纳保费。
3、建立一笔保险基金并拿到市场上运营投放,构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第三个联系,而且商业保险的这项活动十分鲜明。实行“个人账户”制的养老保险,此项措施也同样鲜明。即使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险,也要建立基本金并投放运营,尽管投放受到严格限制。
4、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既然同属于抵御风险的活动,所以二者预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结构,乃至专业术语也很近似。
5、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活动和功能相辅相成,社会保险抵御风险的功能是基本的,商业人身保险起到辅助的、补充的作用。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尽管有不少共同之处,但毕竟区别也很大——
1、行为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保险人是国家权威机构。政府不仅是社会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也是它的坚强后盾,即一旦社会保险入不敷出,出现严重赤字,政府一定想方设法预以弥补,以保障受保人的权益,维持社会安定。商业人身保险纯粹是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它讲究“多进少出高盈利”,与投保人保持商品买卖关系,无半点政治色彩可言。
2、追求目标不同。社会保险以国家的社会政策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保障全社会安定,实现长治久安作为追求的目标。商业人身保险追求的则是利润最大化,时时处处以赚取最大利润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
3、实施手段不同。社会保险依法执行,带有强制性,强制一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时如数交纳社会保险费,否则,轻的罚以滞纳金,重的绳之以法,毫不含糊。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它纯属商业活动,严格实行买卖自由、等价交换的原则,自愿投保,其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具体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无半点强制色彩。
4、可靠性不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最可靠,年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因为它是政府行为;商业人身保险则不能这么做。当然在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所以我国不可能出现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倒闭的情况。
5、交换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实行的则是互助互济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互相帮助,即富裕地区帮助不富裕地区,高收入者帮助低收入者,在业者帮助失业者等等。而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价。
6、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的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在我国从1996年以后,社会保险的保险费即采取储蓄方式,实施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负担,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但仍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不稳定性的特点。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以数理统计为依据,根据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订营业费用计算得来的,由投保人负担,具有科学、合理、可靠的特点。
7、保障程度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通常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国家福利政策、被保险人的贡献、工龄、地位,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而且只是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程度一般在社会贫困线和在职职工工资收入之间。而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则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购买价格而定。
8、权利和义务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有关劳动立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尽到了为社会贡献劳动和交纳社会保险费这两项义务,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均等的或相对平均的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劳动者贡献的劳动量和所交保险费数额虽然困难有很大差异,但享受到的权利是相同的或相对平价的。而商业保险则主要依据的是《保险法》、《企业法》和《合同法》,贯彻的是合同原则。
社会保险是单位给我们员工上的保险,为四险一金,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类保险,女性还有生育保险,一金是公积金。社会保险原则:低保障,广覆盖,人人有份,保而不包。商业保险是我们个人的规划,在社会公共基础的前提下,提高生活品质的必要选择。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存在比较大的区别,仅就性质而言:社会保险由政府发起实施并承担兜底责任,具有保障性,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商业保险具有经营性,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除此之外,二者还存在如下区别:
1、建立基础不同:社会保险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自愿投保,以合同契约形式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2、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商业保险由企业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3、对象不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劳动者,其范围由法律规定,受资格条件的限制;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然人,投保人一般不受限制,只要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条款即可。
4、保障范围不同:社会保险解决绝大多数劳动者的生活保障;商业保险只解决一部分投保人的问题。
5、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的资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分担;商业保险的资金只有投保人保费的单一来源。
6、待遇计发不同:社会保险的待遇给付原则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险待遇一般采取按月支付形式,并随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每年调整;商业保险则按“多头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确定理赔标准。
7、时间性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稳定的、连续性的制度;商业保险是一次性、短期的企业行为。
8、法律基础不同:社会保险由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来立法,商业保险则由经济法、商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来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