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己的申诉申请并不必然导致行政诉讼再审的产生,申请递交之后需要经过法院的批准决定,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开始再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对于申诉的递交法院问题要看你原来案件的审判法院级别,以及你是对一审判决不服还是二审判决不服提起的再审申请。如果是对生效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再申请再审,对于再审的结果不服仍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程序与普通的二审程序相似。如果本身向中院提起的再审申请已经是针对生效的二审判决的话,再审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不知道这样说你明白了没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