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如有违反如何处理

2024-11-01 08:56:18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这条是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 如果违反此规定,应该是发布媒体的责任。因为招标公告上 必须注明投标截止日期。 

处理决定如下: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可短于二十日。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网友(2):

网友(3):

网友(4):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这条是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 如果违反此规定,应该是发布媒体的责任。因为招标公告上 必须注明投标截止日期。 处理决定如下: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网友(5):

规范是规范,只是建议性的,并不是法律,有违反也没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