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出的一千元的赔偿要求是不可能得到的
按照邮局的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损毁、丢失、短少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三倍。
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时,按保价金额赔偿;发生部分损毁或短少时,按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赔偿,但赔偿额不超过保价金额。未保价邮件发生损毁、丢失、短少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三倍。
根据《邮政法》第47条规定,即“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同时,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这一规定。
寄递的包裹丢失的,由寄件人和快递企业按快递合同约定的数额进行赔偿。如果快递合同未约定赔偿事项的,对由保价快件,按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保价的快件,如果寄件人能证明所丢失物品的,要按物品价值进行赔偿,如果寄件人不能证明所丢失物品的。
你提出的一千元的赔偿要求是不可能得到的
按照邮局的规定,如果保价的邮件按照报价金额赔偿,未保价邮件的赔偿标准就是双倍邮费。
邮局的每一个邮件都有相应的编号,你可以到你原先进行邮寄的邮局查询,查询需要填写一张邮件查询单,你可以要求邮局按照邮件登记环节查询,查询是到哪一环节没有了邮件记录,但是赔偿问题只能按照双倍邮费进行赔偿了,即使你的态度够强硬也很难赔偿你其他费用了。
作为一名邮局工作人员的说,邮局确实很少有邮件丢失的情况,至少从我手里走的邮件没有发生过丢失现象,所以以后邮寄贵重或者价值高的东西一定要记得保价。
你打不赢这场官司的。因为你在填写邮寄单时,相同于与邮局签订了认同合约。邮局只能按你所填表单上的保价进行赔偿。
***国内邮件赔偿的相关规定 ***
邮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的,邮局应予偿:
一、 给据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发生丢失、短少、损毁,致使邮件失去邮件本身全部或一部分价值的;
二、 自受理查询日起查询全程时限已满仍无结果的(视为丢失);
三、特快专递邮件传递时间超出时限规定的。
四、 邮局应按规定向寄件人赔偿或采取补救措施。如收件人接收邮件时声明保留对短少或损毁部分的求偿权的或寄件人要求向收件人赔偿或收件人、寄件人是同一人时,可向收件人支付赔偿。
五、 属于下列情况的,邮局不担负赔偿责任:
(1)平常邮件的损失和延误。
(2)除保价邮件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3)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的,被有关机关依法没收或者经邮局依照有关规定销毁或抛弃的。
(4)由于收件人所在单位收发人员的过失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的。
(5)按照规定手续已妥投,事后收件人发现内件短少或损毁的。
(6)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之日起有效查询期内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7)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的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的。
(8)因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或逾限,对寄件人或收寄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担负赔偿责任,也不担负赔偿实物的责任。
六、邮局支付赔偿时限:对已确定给据邮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或因特快专递邮件逾限而用户申告时,收寄局应在一周内向用户赔偿;对已超过查询全程时限仍无结果的,视作该邮件丢失,收寄局应在一周内向用户赔偿。
七、邮件的赔偿标准
1、保价邮件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该邮件所申报的保价金额。
2、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赔偿额不超过保价金额。
3、如保价邮件价值高于邮章规定的最高保价金额,发生部分损毁或短少,且损耗毁或短少的价值又不低于保价金额,也按实际保价金额予以赔偿。
4、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两倍。
5、凡因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而进行赔偿后,应退回已收取的邮费。
6、保价邮件因各种原因进行赔偿时,保价费均不退还。
7、因非用户责任使特快专递邮件逾限(以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造成寄件人申告时,应按所收邮费予以赔偿。
你提出的一千元的赔偿要求是不可能得到的
按照邮局的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损毁、丢失、短少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三倍。
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时,按保价金额赔偿;发生部分损毁或短少时,按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赔偿,但赔偿额不超过保价金额。未保价邮件发生损毁、丢失、短少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三倍。
根据《邮政法》第47条规定,即“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同时,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