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调岗不成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4-10-30 11:24:04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应该约定工作岗位,即使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法也是默认,签订合同之后的岗位,就是该员工的岗位,现在给员工调岗(或者调整上班地点也一样),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首先要和员工协商,协商不行,企业要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员工还在这个职位,要么就解除劳动关系,给员工经济补偿。如果协商可以,那么员工就去做销售,如果做不好销售就培训,怎么也得培训个2次,如果2次培训还不行,所谓的还不行,是按照销售部门的考核标准,还不行,那么企业就可以以此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同样是给员工经济补偿。那么,结合题目,公司没有协商就给员工调岗,员工不愿意去新岗位上班,按公司的规章制度,肯定给员工记旷工,然后以员工旷工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员工就仲裁或法院,起诉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法院是支持的,最后,单位将是2倍补偿金。还有就是,好多劳动合同中,会有: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员工的岗位,员工必须服从。等这些强制性规定,法律和仲裁会很慎重的对于该条款,原则是:有利于劳动者的调岗法律会认同,否则法律不认,属无效条款。

综上所述,企业最好作为变更合同协商不成来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是1倍,否则就是2倍。

网友(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因此,协调调岗不成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网友(3):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假如企业不支付补偿金,你可以向劳动合同履约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