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制度,与无权处分制度相联系,只有无权处分,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善意取得作为处分权的替代要件,使得物权得以转移,因此善意取得人无须返还原物。
不当得利是债权制度,受益人无论善意恶意均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只是债务范围有所差异,善意受益人只需返还利益,恶意受益人还需赔偿损失,支付使用费或利息等。
个人认为:
善意取得的受让人与不当得利的受益人相比较,可能有的一个区别是:
善意取得的受让一般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可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看法,网上没找到相关资料,供你参考。
善意取得人不用返还取得物,不当得利的善意受益人应当返还取得的利益
这问题问的比较低级,他们之间的差别很明显
真正会问的人应该问,均为恶意的不当得利和无权占有,返还范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