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对于在审问聋哑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是否一定要有通晓说语的人在场?

好像有看到这样的规定,但是我个人觉得好像没有这个必要!
2024年11月15日 20:46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询问野穗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码脊拆明笔录。
这个不是你觉得有没有必要的,注意“应当”的字眼,法律规定意味“必须”,迟枣而且是诉讼法规定,一旦没有按照程序来,聋哑人笔录将无效。

网友(2):

是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必须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并且要将这种情况记名笔录

网友(3):

y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