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条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简单讲就是:一般性拍品成交后由拍卖企业代扣相当于成交额3%的个人所得税;若拍品系文物部门认定的回流文物,由拍卖企业代扣代缴相当于成交额2%的个人所得税。不论拍品种类是什么、不论成交价格是多少都是这个代扣比率,卖家不需要另行缴税。
除代扣的个税以外,对于艺术品类拍品,卖家需向拍卖企业缴纳相当于成交价10-15%的佣金以及双方事先商定好金额的图录费(或者叫宣传费)。
个拍卖公司不一样,佣金一般是落槌价的10%----20%。个人所得税一般是3%。拍卖前的服务费用一般是3000之内,所以拍卖到了300-600万,那么佣金会有30万到一百万之间,个人所得税会在9万到18万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