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绿牌申请到了可以不要,不要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根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指标有效期为六个月。指标获得者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摇号方式获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指标获得者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以竞价方式获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指标获得者放弃使用或者逾期未使用的,已缴交的竞价款不予退还。
第七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是指指标管理机构根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5〕1号)规定发放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第七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8〕1号)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根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的规定,已经相关部门登记并取得公证证明的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汽车,应当自取得公证证明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取得指标证明文件;
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已取得指标证明文件的,应当自取得指标证明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小汽车转移登记;
逾期未完成转移登记的,该指标证明文件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公证书的车辆,购车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相应车辆的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
逾期申请的,市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受理。市公安交警部门对公证书和申请登记资料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经核查,申请办理登记的车辆与公证书载明的交易车辆一致的,予以办理登记,不一致的,不予办理登记。
第六十九条 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获得者使用,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材料,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或者伪造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
变造、买卖、变相买卖或者租、借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指标,三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责任人的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信用征信系统;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好像是三年内不能申请,具体的百度下。